(2016)皖1802执2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川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寅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川周科技有限公司,董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100-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川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法定代表人:周体刚,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董寅,男,汉族,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四川川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周公司”)与被执行人董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8民终601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董寅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川周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寅偿还14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承担执行费110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董寅及其妻子龙学春名下有存款、房产、债权等财产,系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寅及其妻子龙学春的银行存款1481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二、若上述存款不足偿还债务,查封(扣押)、提取(扣留)、冻结被执行人董寅及其妻子龙学春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不动产期限为叁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其他债权的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