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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郴州鑫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志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鑫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唐志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民初571号原告:郴州鑫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郴州市五岭市场北苑11栋334号。法定代表人:郭亚宏。被告:唐志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鑫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志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鑫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周小卫代理审判员  曾 伟人民陪审员  曹 志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丽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