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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2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赌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2刑初12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女子看守所。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屈鹏程担任庭审记录。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22日案发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为营利,在其住处(位于衡南县铁丝塘镇街上)为上线谭某某(刑拘在逃)从事地下“六合彩”(包括特码、平码、波色、生肖)写单活动,每逢周二、四、六(或日)开码,接受徐某某、肖某某、陶某某等“码民”投注,非法销售“六合彩”五十余期,累计金额110800元,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获利5000余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对其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某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与其上线谭某某(刑拘在逃)联系,在其位于衡南县铁丝塘镇街上的住处,为地下“六合彩”赌博进行写单,从中牟利。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累计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五十余期,接受“码民”徐某某、肖某某、陶某某等人“买码”投注,金额110800元,非法获利5000元左右。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到案;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1、书证:报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立案侦查情况;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等证明:被告人陈某某被传唤到案及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陈某某基本情况;情况说明、销售“六合彩”记录本、电话清单、微信记录照片、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与其上线、买彩人员联系、资金往来、非法销售“六合彩”情况;拘留证、在逃人员信息表等证明:涉案人员费某某被刑事拘留网上追逃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肖某某、陶某某等人证言证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徐某某、肖某某、陶某某等人在被告人陈某某处购买地下“六合彩”情况;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本案查明的事实;4、搜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某住处搜查,提取证据情况;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照片辨认出上线谭某某。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利用香港“六合彩”的中彩号码为他人赌博提供投注、写单,进行营利,未实际发行、销售彩票,所侵犯的客体系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应以赌博罪对其定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拘役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追缴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三平审 判 员  戴 辇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屈鹏程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