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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郭银河与吴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银河,吴玉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815号原告郭银河。委托代理人王国滨。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学文,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吴玉林。委托代理人夏坦,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银河诉被告吴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银河于2016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银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银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70.0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4,735.00元由原告郭银河承担。审 判 长 陈 国 胜审 判 员 ���良成人民陪审员 肖 辉 忠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