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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执7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史天宇、史希江等与山东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天宇,史希江,王秀花,山东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7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天宇。申请执行人史希江。申请执行人王秀花。被执行人山东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杰路***号。本院执行的史天宇、史希江、王秀花诉山东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涉案房产已经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仲裁委员(2015)淄仲裁字第664号裁决书的房屋产权过户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