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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6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权莲娥与董向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莲娥,董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637-1号申请执行人权莲娥,女,194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向阳,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权莲娥与被执行人董向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权莲娥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未民初字第070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董向阳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从原告权莲娥居住、使用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渭滨西路125楼2门9号房屋中搬出。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董向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2016年9月16日被执行人董向阳自觉从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渭滨西路125楼2门9号房屋中搬出,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70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