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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恢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高玉斗与刘生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斗,刘生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372号申请执行人高玉斗,男,194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生荣,男,194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依据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高玉斗申请执行刘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生荣偿还申请执行人高玉斗借款本金12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1月10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刘生荣今天支付申请人高玉斗人民币5000元。二、由被执行人刘生荣女婿杜芳在提供担保,保证刘生荣随叫随到,如不到庭自愿承担法律责任。三、刘生荣诉高玉斗、高良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前,申请人暂缓执行被执行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