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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1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徐忠妹与福建省邵武福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忠妹,福建省邵武福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1执604号申请执行人:徐忠妹,女,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福建省邵武福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56731457X5。法定代表人陈木水,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忠妹与被执行人福域(福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6)闽0781民初77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向金融、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文渊审 判 员  刘军伟代理审判员  杨雪武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温惠彬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