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66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乾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安吉黄帽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6859号原告:上海乾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振兴路XXX号XXX幢-XXX号。法定代表人:李乾安,经理。被告:上海安吉黄帽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XXX号。法定代表人:胡顺华。原告上海乾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安吉黄帽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乾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成功后,原告上海乾安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朱俊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