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2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李金壮与扎赉特旗宝力根花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壮,扎赉特旗宝力根花卫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23民初2922号原告李金壮,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委托代理人朱风增,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金蒙砖厂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被告扎赉特旗宝力根花卫生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法定代表人戴晨光,该卫生院院长。原告李金壮与被告扎赉特旗宝力根花卫生院(下称宝力根花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国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金壮的委托代理人朱风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力根花卫生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金壮诉称,宝力根花卫生院于2012年8月15日自我经营的砖厂赊购红砖169000块用于建设该卫生院职工宿舍及食堂,红砖的价格为0.38元/每块,总计价款为64220元,还款期限为2012年11月30日。债务到期后,宝力根花卫生院向我履行债务2次,共计还款2万元,剩余红砖款本金44220元及逾期利息至今尚未履行。现诉请:1、宝力根花卫生院给付红砖款本金54220元(庭审中变更为44220元);2、宝力根花卫生院自2015年11月30日起以44220元为本金支付以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宝力根花卫生院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李金壮在扎赉特旗宝力根花苏木经营“宝力根花苏木金山砖厂(注:2016年5月更名为扎赉特旗金蒙砖厂)”。李金壮与宝力根花卫生院于2012年8月5日签订红砖赊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宝力根花卫生院自2012年8月5日起向宝力根花苏木金山砖厂赊购红砖200000块,0.38元/每块,总计价款为76000元,约定2012年11月末还款,如逾期给付价款时间在1个月内不收取逾期利息,逾期还款时间超出1个月将自2012年11月30日起支付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签订该赊销合同后,宝力根花卫生院向李金壮实际购买红砖169000块,总计价款为64220元。债务到期后,宝力根花卫生院向李金壮给付红砖款2次,共计履行20000元债务,尚欠44220元红砖款至今尚未给付。李金砖与宝力根花卫生院协商还款事宜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通过以下证据可以证明属实:1、原告李金壮提举的其与宝力根花卫生院签订的红砖赊销合同(原件)1份。2、原告李金壮提举的宝力根花卫生院向其出具的签收红砖收据(原件)12枚。3、当事人陈述笔录。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壮与被告宝力根花卫生院签订的红砖赊销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宝力根花卫生院向原告李金壮出具的12枚签收红砖收据系证实其赊购红砖数量的有效凭证。被告宝力根花卫生院向原告李金壮赊购红砖169000块,总计价值64220元。被告宝力根花卫生院未按约定于2012年11月末将全部红砖款履行完毕,仅支付原告李金壮20000元红砖款,剩余44220元红砖款至今尚未给付,其迟延履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李金壮诉求被告宝力根花卫生院给付红砖款本金44220元并自2015年11月30日起以44220元为本金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虽然被告宝力根花卫生院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扎赉特旗宝力根花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金壮红砖款本金44220元;被告扎赉特旗宝力根花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金壮支付上款自2015年11月30日始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逾期人民法院将不予执行。案件受理费1155.50元减半收取577.75元,由原告李金壮承担125元,被告扎赉特旗宝力根花卫生院承担452.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国 彬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苏日古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