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6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侯宜峰与严明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宜峰,严明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737号申请执行人:侯宜峰,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胥坝乡。被执行人:严明灯,男,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芦芝乡。本院在执行侯宜峰与严明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严明灯银行存款107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