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8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葛洪军与李文兴民间借���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洪军,李文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112号申请执行人葛洪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文兴,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葛洪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文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汤商初字第8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被告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葛洪军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李文兴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3300元,此款于2016年12月12日前给付利息37000元,余欠款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二、逾期给付的被执行人同意评估、拍卖其所有的,坐落于汤原县鹤立镇胜利街1委5组267平方米厂房;三、诉讼费、执行费均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解,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完毕后本案终结执行。二、如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本院将恢复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洪 峰代理审判员 ��孙斌代理审判员 杨 文 平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 员代 文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