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执1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王毅与钟伟、陈彦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毅,钟伟,陈彦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1624号申请执行人:王毅。被执行人:钟伟。被执行人:陈彦希,本院在执行王毅申请执行陈彦希、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彦希、钟伟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46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为460000元及利息,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 聪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王锦荣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孔繁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