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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3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陈彬与杨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彬,杨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3执71号申请执行人陈彬,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安义县。被执行人杨浩,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安义县。申请执行人陈彬与被执行人杨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11日作出(2016)赣0123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浩于2016年05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浩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赣0123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征革审判员  胡志华审判员  杨安国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 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