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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7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吴家富与陈明,邱朝贵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富,重庆永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邱朝贵,陈明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7078号原告:吴家富,男,汉族,1953年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红,重庆阳城律师事务所。被告:重庆永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将军支路2号附11号。法定代表人:秦德伟。被告:邱朝贵,男,汉族,1956年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陈明,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东海滨江城小区*期*幢4-4,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吴家富与被告重庆永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邱朝贵、陈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吴家富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家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吴家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家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家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智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嘉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