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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良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良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2003号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建设南路。法定代表人:唐志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阳,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良芳,女,生于1966年2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良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建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