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12民初5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郑长礼与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九总渡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长礼,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九总渡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5788号原告:郑长礼,男,1937年12月28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九总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九总渡村。法定代表人:曹华均,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锋云,南通市通州区西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郑长礼与被告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九总渡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郑长礼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长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长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郑长礼负担。审判员  朱卫红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志强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