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1民初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丁友良与吴木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友良,吴木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1民初第1621号原告:丁友良,男,1986年10月2日生,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绍贵,男,1961年12月11日生,住四川省荣县,系原告父亲。被告:吴木琼,女,1965年6月3日生,住四川省荣县。原告丁友良与被告吴木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丁友良于2016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友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友良负担。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学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