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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6执8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与顾士山、顾克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顾士山,顾克申,顾兴杰,孙召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6执8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住所地:山亭区府前东路21号。负责人:张全,行长。被执行人:顾士山,农民,被执行人:顾克申,农民。被执行人:顾兴杰,农民。被执行人:孙召荣,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商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顾克申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贤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桂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