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622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余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任华、易先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任华,易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518号申请执行人余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余江县邓埠镇建设西路,组织机构代码:01465248-0。法定代表人陈新有,职务,主任被申请执行人刘任华,男,1974年06月0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申请执行人易先华,女,1976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申请执行人余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刘任华、易先华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内容具体、明确、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亮生代理审判员  洪黎明代理审判员  金 沙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