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09-24
案件名称
王仕凤与江苏维康医药有限公司、宋彩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仕凤,江苏维康医药有限公司,宋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709号申请执行人王仕凤。被执行人江苏维康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胜利。被执行人宋彩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仕凤与被执行人江苏维康医药有限公司、宋彩军(2015)滨民初字第0718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江苏维康医药有限公司、宋彩军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该案被执行人有多个案件执行,相关财产已被查封,财产处置过程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德军代理审判员 朱海俊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