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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09-24

案件名称

王仕凤与江苏维康医药有限公司、宋彩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仕凤,江苏维康医药有限公司,宋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709号申请执行人王仕凤。被执行人江苏维康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胜利。被执行人宋彩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仕凤与被执行人江苏维康医药有限公司、宋彩军(2015)滨民初字第0718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江苏维康医药有限公司、宋彩军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该案被执行人有多个案件执行,相关财产已被查封,财产处置过程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德军代理审判员  朱海俊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