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6执8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与刘传俊、张清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刘传俊,张清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6执8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住所地:山亭区府前东路21号。负责人:张全,行长。被执行人:刘传俊,农民。被执行人:张清常,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商初字【冯卯】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清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桂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