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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蔡虎罚金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257号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蔡虎,曾用名蔡林,男,汉族。本院生效的(2016)晋0829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判处被执行人蔡虎缴纳罚金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期间,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829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宏革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卫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