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9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蔡虎罚金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257号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蔡虎,曾用名蔡林,男,汉族。本院生效的(2016)晋0829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判处被执行人蔡虎缴纳罚金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期间,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829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宏革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卫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