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82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建强与何永锦、赵海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强,何永锦,赵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2执45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强,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何永锦,女,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被执行人赵海兵,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82民初10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3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何永锦、赵海兵名下的财产106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拍卖何永锦、赵海兵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长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向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