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6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与马聪、刘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马聪,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6执767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住所地:市中区青檀中路136号。负责人:闫友田,行长。被执行人:马聪,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刘伟,城镇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山商初[西集]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聪的银行存款2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龙海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桂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