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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6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与马聪、刘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马聪,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6执767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住所地:市中区青檀中路136号。负责人:闫友田,行长。被执行人:马聪,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刘伟,城镇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山商初[西集]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聪的银行存款2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龙海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桂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