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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蔡其扬、陈敬香等与黄畅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其扬,陈敬香,黄建华,蔡某1,蔡某2,黄畅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467号申请执行人蔡其扬,男,生于1949年01月14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申请执行人陈敬香,女,生于1950年06月20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申请执行人黄建华,女,生于1991年05月06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申请执行人蔡某1。申请执行人蔡某2。被执行人黄畅武,男,生于1983年04月03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本院在执行蔡其扬、陈敬香、黄建华、蔡某1、蔡某2与黄畅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7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