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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22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与刘辉、赵莉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刘辉,赵莉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2民初74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地址,绥滨县。主要负责人:吕占东,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系该行职员。被告:刘辉,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绥滨县。被告:赵莉莉,女,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绥滨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与被告刘辉、赵莉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481.27元,减半收取1,240.63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曹克峰审 判 员  刘 菲人民陪审员  王海亮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志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