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4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邓某某申请周某某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4执318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男。被执行人:周某某,女。邓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嘉民一初字第3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邓某某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1024执3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 凤审 判 员 文 俊人民陪审员 XX飞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春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