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特1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孙青映、祝福良等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青映,祝福良,丁福娣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636号申请人:孙青映。申请人:祝福良。申请人:丁福娣。本院于2016年9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孙青映与申请人祝福良、丁福娣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孙青映与申请人祝福良、丁福娣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9月12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确认孙青映损失:车损1800元;二、经双方确认祝福良损失:医药费1808元、车损900元、误工费1400元;三、经双方确认丁福娣损失:医药费1438元、误工费1100元;四、以上费用在强制保险内赔偿,超过部分由孙青映承担50%,由祝福良负担50%,经双方协商,由孙青映一次性补偿祝福良、丁福娣6646元;五、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孙青映与祝福良于2016年9月12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置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季久燕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