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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特1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刘清伟、胡夏娣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清伟,胡夏娣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619号申请人:刘清伟。申请人:胡夏娣。本院于2016年9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刘清伟与申请人胡夏娣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刘清伟与申请人胡夏娣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8月24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确认刘清伟损失:无损失;二、经双方确认胡夏娣损失:医药费1119.51元、车费100元、车损300元、误工费3800元;三、以上费用在强制保险内赔偿,超过部分由刘清伟承担100%,经双方协商,由刘清伟保险公司所赔金额全部汇入胡夏娣帐户,另由刘清伟一次性补偿胡夏娣200元;四、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清伟与胡夏娣于2016年8月24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置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孟祥亭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