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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1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杜成明申请执行权属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成明,陈兴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490号申请执行人:杜成明,男,汉族,1970年7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委托代理人,杜成军(系杜成明之弟),男,汉族,1976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陈兴才,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米易县民初字第7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杜成明与陈兴才权属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陈兴才支付杜成明2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5)米易县民初字第7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天明审判员  郑从俊审判员  张 睿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楚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