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1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杜成明申请执行权属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成明,陈兴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490号申请执行人:杜成明,男,汉族,1970年7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委托代理人,杜成军(系杜成明之弟),男,汉族,1976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陈兴才,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米易县民初字第7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杜成明与陈兴才权属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陈兴才支付杜成明2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5)米易县民初字第7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天明审判员 郑从俊审判员 张 睿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楚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