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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5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高俊峰与刘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峰,刘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5583号原告:高俊峰。被告:刘春艳。本院受理原告高俊峰与被告刘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俊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初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