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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辖终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甘露佳等与姜志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而立,甘露佳,姜志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辖终7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而立,男,1999年8月19日出生,学生。上诉人(原审被告)甘露佳(兼上诉人曹而立的法定代理人),女,1966年5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志宇,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永军,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而立、甘露佳因与被上诉人姜志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627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曹而立、甘露佳上诉称:因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西路11号院京达公寓4号楼5G号房屋,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姜志宇对于曹而立、甘露佳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1号院6号楼2603号,故北京市东城区是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姜志宇选择向一审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曹而立、甘露佳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曹而立、甘露佳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汉一审 判 员  卫 华代理审判员  孙玉宁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明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