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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方亮与王铁成、蔡爱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亮,王铁成,蔡爱娟,祝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1226号原告:方亮,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延军,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铁成,居民。被告:蔡爱娟,居民。被告:祝鹏飞,居民。原告方亮与被告王铁成、蔡爱娟、祝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方亮于2016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亮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方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琳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