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执17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徐州天合石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国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天合石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国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17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州天合石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刘湾新村六栋4号。法定代表人黄书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国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店西村7组。法定代表人孟庆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告徐州天合石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国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铜山县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记录。2、分别向徐州市及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相关财产信息,3、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车辆信息。4、向工商部门查询各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5、向土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土地信息。6、本院向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发出被执行人失信信息,被执行人江苏国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孟庆兰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23216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12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庞峰执行员 吴岳执行员 XX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