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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范庆华、讷河市史丹利聚丰农业服务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1054号起诉人范庆华,男,汉族,农民,住讷河市2016年9月1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范庆华的起诉状。起诉人范庆华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喷药农机作业费人民币81,000.00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法提供与被告讷河市史丹利聚丰农业服务公司存有厉害关系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范庆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金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