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2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武松与叶道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松,叶道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773号申请人武松,男,198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申请人叶道品,男,1969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盐边民初字第628号民事调解书书,于2016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21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顺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