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91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马祯与宋连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祯,宋连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91执90号申请执行人:马祯被执行人:宋连祥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执行的马祯与宋连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宋连祥下落不明,本院作出的(2016)甘0191民初254号民事判决公告送达时间是2016年8月4日,该案生效时间是2016年10月19日,该案在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权利人不能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2016)甘0191民初254号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大儒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永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