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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4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周宝明、山东伟力齿轮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宝明,山东伟力齿轮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4执459号申请执行人周宝明,男,回族,1963年11月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被执行人山东伟力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侯桥村。法定代表人:陈茂鹏,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周宝明与被执行人山东伟力齿轮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执行。峄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峄劳人仲案字[2016]第6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为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1580元,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查询,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峄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峄劳人仲案字[2016]第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王大宪审判员  郑开金审判员  孟凡军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