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82执20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才东与被执行人王萌、王涛、王浩、高强、袁相泰、和法娟、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才东,王萌,王涛,王浩,高强,袁相泰,和法娟,徐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20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才东。被执行人:王萌。被执行人:王涛。被执行人:王浩。被执行人:高强。被执行人:袁相泰。被执行人:和法娟。被执行人:徐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才东与被执行人王萌、王涛、王浩、高强、袁相泰、和法娟、徐娟民间借贷纠纷(2016)鲁0982执2042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诉讼费等),于2016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到庭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本案执行债权受偿41200元未能受偿58800元及诉讼费等。经调查,法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袁相泰的工资收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认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恒兴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宝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