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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民初5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袁德忠与钟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德忠,钟涛,冯巧恒,张智程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543号之一原告:袁德忠,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吉云,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川,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涛,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冯巧恒,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永彬,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智程,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德忠与被告钟涛,第三人冯巧恒、张智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向被告钟涛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法律文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龚正杰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