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执3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福建南平远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程至建、程夏妹拖欠苏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南平远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程至建,程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3622号移送单位永安市人民法院,地址:永安市南山二路66号。被执行人福建南平远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高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程夏妹,经理。被执行人程至建,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程夏妹,女,196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今仍拖欠诉讼费用21751.3元及执行费2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福建南平远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程至建、程夏妹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1792号民事判决书有关诉讼费用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锡文审判员 王泽明审判员 吴文龙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林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