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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6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与王奉莲、王延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王奉莲,王延财,王思礼,王思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6执823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住所地:山亭区府前东路21号。负责人:张全,行长。被执行人:王奉莲,农民。被执行人:王延财,农民。被执行人:王思礼,农民。被执行人:王思才,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商初字【冯卯】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奉莲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桂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