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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肖慧仙、周学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慧仙,周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335号申请执行人肖慧仙,女,1969年1月14日出生,回族,住高碑店市。被申请执行人周学伟,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肖慧仙申请执行周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9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肖慧仙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肖慧仙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民初字第9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维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