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3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金立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建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金立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冯建勤,山西金立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冯建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3122号原告:山西金立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袁伟强,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建勤,男。本院受理原告山西金立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建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宝乐迪KTV及宾馆中央空调工程合同书》第九条第一项约定“协商或调解不成,依法向运城市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属于协议管辖约定不明。运城市人民法院并非确切的人民法院,运城市辖区内有十三个县市。故该管辖条款约定不明,依法无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现住址为万荣县宝鼎南路以东金鼎光家园×号,属于万荣县。双方签订的《宝乐迪KTV及宾馆中央空调工程合同书》第一条工程名称及地点明确约定工程地点为万荣县,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亦为万荣县。因此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万荣县,故本院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万荣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双方管辖约定为“运城市人民法院”,但运城市有十三个基层法院和一个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合同因不涉及运城市中院管辖的问题,故双方约定不明。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般管辖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万荣无异议。对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合同履行地为被告所在地。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运建审 判 员 王圣发代理审判员 闫红燕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