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月丽申请王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月丽,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张月丽,女,汉族,集安市人,无业,住所地集安市。申请执行人:王强,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月丽与被执行人王强民间借贷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四查,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5)集民二初字第6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次终结数额30,000.0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另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孙荣凯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永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