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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执2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哲源与被执行人沈阳东昊地产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哲源,沈阳东昊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5执2504号申请执行人:许哲源被执行人:沈阳东昊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105民初4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3617.59元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刘 展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冰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