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4执罚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龙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湘0424执罚180号之一被罚款人龙小平。本院在执行周健明与龙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7日向被罚款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罚款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5日内履行本院(2016)湘0424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10日内申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罚款人没有在本院规定限期内履行也没有按规定申报财产。本院认为,被罚款人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也没有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罚款人龙小平罚款3000元,限在收到此罚款决定书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罚款交纳: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衡东县支行户名:衡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款专户账号:5887审判员 赵志明书记员 丁岳鹏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