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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执罚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龙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湘0424执罚180号之一被罚款人龙小平。本院在执行周健明与龙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7日向被罚款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罚款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5日内履行本院(2016)湘0424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10日内申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罚款人没有在本院规定限期内履行也没有按规定申报财产。本院认为,被罚款人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也没有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罚款人龙小平罚款3000元,限在收到此罚款决定书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罚款交纳: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衡东县支行户名:衡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款专户账号:5887审判员  赵志明书记员  丁岳鹏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