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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异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纪国、李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纪国,李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异4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王纪国,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李爱华,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爱华与被执行人王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纪国于2016年8月1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纪国称,(2015)平执字第363号执行裁定拍卖的平国用2004第755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是我祖孙三代的唯一住处,且我打算分批偿还李爱华的欠款,请法院驳回李爱华的不合法诉求。本院查明以下事实:本案的执行依据是:(2014)平民初字第2909号民事判决,其判决主文是:一、被告王纪国归还原告李爱华借款35500元,并自2014年6月3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借款利息;二、被告王纪国支付原告李爱华货款68500元,并自2014年6月19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欠款利息。2015年1月8日,李爱华以(2014)平民初字第2909号民事判决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平执字第363号。平国用2004第755号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被执行人王纪国名下,该土地使用权之上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2016年8月29日平邑县房产管理局出具证明证实王纪国及其妻许永莲在该局无登记房产。2016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李爱华向本院出具承诺书称:若查实其所申请查封的房产为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其自愿按照本地廉租房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参照本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年至八年租金。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爱华愿依上述规定为王纪国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租金,异议人以该房产系其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请求撤销拍卖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纪国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徐 英审判员 展鸿文审判员 刘彦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长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