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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12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涛、徐伟涛与被执行人范瑞东、被执行人国明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涛,徐伟涛,范瑞东,国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266-2号申请执行人:于涛,男,198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徐伟涛,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范瑞东,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国明华,女,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于涛、徐伟涛与被执行人范瑞东、被执行人国明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涛、徐伟涛以本院(2015)莱州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范瑞东、国明华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国明华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6)鲁0683执1266-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国明华的在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的银行存款150000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国明华在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的银行存款1439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永伟 来自